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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《教師法》部分條文,針對不適任教師部分,明列教師解聘、停聘的各類樣態,內容區分為涉及性別平等案件、涉及兒少及體罰霸淩、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、其他等四類,強化處理機制。
這次修法也明定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機制,如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不適任教師不作為、不處置,可由主管機關介入提交專審會處理,並且可以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,還首度將專審會提升至法律位階作為補強、協助教評會機制。也在案件涉及性平及兒少體罰霸淩時,強制要求學校教評會納入外部專家學者。此外增訂教師除有《教師法》規定的不適任事由外,不得予以解聘、不續聘或停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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